介绍两种外籍人士利用美国信托传承世代财富的方法

(一)利用美国可以撤销之信托, 持有美国境外资产传承世代财富

信托设立人为非美国税务居民, 可以在美国成立可撤销之信托, 此信托称之为”美国境外信托 (Foreign Grantor Trust)”, 所持有之资产若为美国以外地区的资产, 如此信托设立人过世前, 信托没有源自美国的所得, 就不会产生美国税负, 也没有美国信托持有国外资产必须揭露的问题, 信托设立地点在美国, 可受到美国信托法律的保护, 一旦非美国税务居民的信托设立人过世, 这个可以撤销的信托即转为”不可撤销信托”, 称之为”境外非授予人信托” (Foreign Non-Grantor Trust), 设立人过世前境外资产的增值都不需要课征美国税, 设立人过世前信托财产价值自动增值 (Step Up Basis), 未来信托出售此财产时计算的资本利得将会减少, 自然达到减税的效果, 是筹划美国赠与税遗产税的有效方法。

(二)利用美国不可撤销朝代信托, 持有美国本地资产传承世代财富

信托设立人若为非美国税务居民于美国境内设立不可撤销朝代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将境外资产或美国本地有价证券(如美国股票和债劵)放入信托,无美国赠与税。设立人过世后,因该信托为不可撤销信托,故亦无遗产税问题。但从设立之日开始,信托资产就会受到美国法律保障,从信托资产产生的所得就须缴纳美国所得税,持有境外资产将会有财产披露问题。设立人生前如欲将境外资产转入美国,长期停留于美国并想传承给美籍后代者,不可撤销信托将成为下一代节省美国传承税(赠与税、遗产税)的最佳工具、且可让子孙避免争产、债务纠纷或离婚请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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