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Trust)是一个法人,不会死亡,有自己的税号(Tax ID)。
一个完整的财产规划由各种信托来铺路,信托不仅能帮忙省税,可以避免遗产税,在一定基础上具有法律保障、避免昂贵而且费时的法院认证和传承后子女离婚财产保障的功能。

美国几种常见的信托:
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生前信托顾名思义就是在生时设立的信托,设立生前信托的主要目的是要避免个人或夫妻身故之后,如果生前没有生前信托的设立,身后所留下的遗产,将面临费时且昂贵的法院认证的问题。
转到生前信托中的财产,信托设立人(Grantor)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信托设立人去世了, 或完全disabled (残障),失去了行为能力,信托设立人制定的后续执行人(successor trustee)才来接管控制权。所以生前信托是一种可撤消信托,在可撤消信托中的信托设立人、管理人和收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表面上是把财产放到信托里,但设立人保留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可撤消信托的缺点:一般来说,可撤消的信托没有官司的保障,债权人可以追讨其中的财产,只有受ERISA税法保护的Qualified Pension Trust是个例外,这种信托中的退休帐户可以免于债权人或官司的追讨。此外,可撤消信托中超过遗产免费额的财产並没有免遗产税的好处。
生前信托的优点:
已放入生前信托的财产在信托设立人过世后不需要经过法庭认证(probate)而可以直接传给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夫妇俩共同设立生前信托,信托设立人过世后可以享受两个个人遗产免税额。
一般的生前信托若采用Trust to Person的方式来分配财产,父母去世后子女拿到信托中的财产。日后子女若离婚,离婚配偶可以拿走多达50%的财产。特殊设立的信托采用trust to trust的方式(从可撤销转成不可撤消信托),父母去世后Living Trust变成Discretionary Spendthrift Trust (官司保障和子女离婚财产保障信托),子女可以从这个信托中拿钱用于医疗、教育和日常生活。但若离婚,离婚配偶不可以从中拿钱,若有官司,债权人也不可以从中拿钱。因为Discretionary Spendthrift Trust是一种不可撤消信托,子女只有受益权而没有所有权。

不可撤消的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ILIT):
信托设立人即被保人(the insured)向这种信托每年赠送(gift) 一笔钱,由信托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支付保费,信托拥有这份保险。由于被保人不直接支付保费,也不拥有保险,所以保险理赔日后不记入信托设立人的遗产,因而没有被保人去世后,信托内的財产不扣遗产税,而可以完全分配给信托的受益人。
设立不可撤消的人寿保险信托,必须向美国国税局(IRS) 申请一个联邦税号(Federal tax ID #);信托执行人(trustee) 替你向保险公司申请一个人寿保险。
信托成为保险的拥有人,信托设立人成为保险的被保人,保险的受益人则是信托本身。将来保险的赔付,会先赔付到信托中,再由信托的执行人分配给信托的受益人。
Trust作好后要到银行开户,把钱打到这个trust户头中,再由这个信托帐户向保险公司开支票,付保费。因为保险信托是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需要强调的是你和你的配偶作为信托设立人也是保险被保人,就不可以作为信托执行人(trustee)。这个保险的所有人是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信托执行人可以是你的子女,信托收益人一般也是你的子女。
你每年可以以gift(赠与)的形式向这个信托赠送一笔钱,再向trustee(执行人)也是信托受益人的子女发一封信,通知他/她钱已经打到信托上去了,trustee再向你回一封信表示知道了。30天以后再由信托向保险公司开支票付保费,这就是所谓的Crummey Rules。以上付保费的过程,一定要严格遵守,不然将来国税局很可能不承认信托内的财产是和信托设立人的其他财产是完全不相干的。
已经买了的人寿保险也可以转入这种不可撤消的保险信托,转时也要遵循上述规则。如果转时保险上的现金值(cash value)超过赠与税的免税额,可能会有赠与税的问题。同时还要受3年追溯期(3-year trace back)的限制,就是说如果在转移后3年以内被保人去世了,这个保险还是要算回他/她的遗产。

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
朝代信托在信托设立以后,信托设立人利用一生的免税额把财产用赠与的方式放到这个信托中去。放在朝代信托中的财产一般是可以升值的财产,如股票、共同基金和出租的房地产。朝代信托再用其中的资产购买巨额人寿保险,使朝代信托中的财富可以不断地大幅度增值。朝代信托中的资产可以保留三到四代(120年或更长)。
朝代信托有如下几个好处:
朝代信托中的财产可以合法地避免每一代的遗产税,因为设立人使用的是其免税的生前赠与额,信托设立人不是信托所有人owner, 也不是信托执行人trustee,其子孙后代对朝代信托中的财产只有享用权没有所有权;
朝代信托设立人(父母)、儿女和每一代子孙的官司债权人或离婚配偶不可以从朝代信托中拿钱;
每一代如果有急需,朝代信托的trustee(信托执行人)可以从信托中分配拿钱给他/她用。
朝代信托由于合法地避免了每一代的遗产税,几代下来可以累积极其巨量的财富。

家族慈善基金会(Family Charitable Foundation):
如果高资产人士百年后不想给子女太多的钱,想回馈社会和最需要的人,想留下永久的纪念,可以设立家族慈善基金会。
设立家族基金会有很多税务上的好处:
每年的捐赠可以抵所得税,如果是现金捐款可以抵调整后的收入AGI(Adjusted gross income)的30%,未用完的减免额可以carry-over 5年;
基金会设立人去世后对基金会的赠与完全没有遗产税;
慈善基金会的投资所得不需要交增值税;
捐赠人和子女可以成为基金会的董事(board directors),若参与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可以领取“合理的”薪水和其它福利,如退休计划、医疗保险等等。
家族慈善基金会每年必须捐赠至少5%的资产给“public charity”(公共慈善组织),如学校、医院、教会等。
不论是朝代信托还是家族基金会都属于irrevocable trust(不可撤销信托),信托设立人赠与到其中的财产是一种终极赠与,設立人完全放弃了财富所有权,不可以再拿出来。也正因为设立人完全放弃了所有权,这种信托中的财产才享有税务上的优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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